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办公场所骗换存单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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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单被调换导致存款流失,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工作场所实施诈骗具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标签: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存单|过错责任|储蓄合同案情简介:1997年,保险公司委托李某持1000万元的转账支票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李某取得进账单第一联后,在银行会议室将该进账单交给自称姓付的主任,将换取的存单交给保险公司,后经鉴定该存单系冒充主任的葛某伪造。后该存款被犯罪分子转出流失。保险公司凭存单要求取款遭拒致诉。法院认为:①保险公司起诉所据存单业经鉴定系伪造,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款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代办人李某在银行柜台填写的系进账单,办理的是转账业务而非定期存款业务。李某在取得经银行确认的进账单后,将进账单在办公场所交给了假冒主任,取得假存单,致使其所存款项被犯罪分子诈骗。保险公司轻信中间人,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存款手续是其款项被犯罪分子诈骗的主要原因。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不是“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属于行政违规。②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工作场所实施诈骗具有一定过错,表现在:葛某等人以联系业务为名,要求进入银行办公场所,银行工作人员未拒绝;葛某等犯罪分子在银行会议室作案,虽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在客观上易给人以有权代表银行办理业务的假象。故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银行工作人员不准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及为葛某等人的金融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其他条件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认定银行负有一定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未被追回的款项,判决银行酌定承担20%即200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2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存单纠纷案”,见《移花接木:假存单换取真进账单存款关系的认定》(曹巍、王忠),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