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转让安置房,配偶推定知悉的,协议有效
——夫妻一方将对方名下房屋拆迁所获安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能推定已获配偶同意并授权的,应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标签:表见代理|夫妻关系|房屋买卖|代理行为|夫妻房产|推定同意案情简介:2002年,潘某名下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潘某妻子章某就所获拆迁安置房与金某签订转让协议。2004年,因潘某、章某拒绝过户致诉。法院认为:①金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潘某于1999年取得了案涉房屋所有权,因该房系潘某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属潘某夫妻共同财产。②案涉房屋拆迁时,所有拆迁事宜均由潘某书面委托章某,由章某向金某出示了该房屋产权调换协议;金某提供的起诉前电话录音,间接印证潘某知道拆迁安置房被转让及相关事宜;在选择安置房时,已由金某进行操作,并在择房表上盖有潘某印章;潘某夫妻关系至今尚好,不存在任何一方恶意低价转让情形。基于上述四点,虽然本案中,金某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潘某授权章某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法院认为能推定潘某同意并授权章某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判决案涉转让协议有效,潘某、章某应交房、办理过户。案例索引:浙江绍兴中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293号“金某与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金利明诉潘乔龙、章惠均等案(拆迁房买卖合同)》(谢国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