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部授权形成代理权合理信赖的,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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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证券交易中,本人对代理人的内部授权范围明确,但代理人越权代理,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构成表见代理。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质押|典当|证券|交易指令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但签名系由潘某代写,王某事后亦认可协议真实性。2002年,潘某持委托人为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与典当公司、证券公司签订案涉资金账户质押贷款协议,该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亦系由潘某代签。王某事后主张,其与潘某所签《股票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不包括该授权委托书上“融资”的授权内容。因潘某授权,王某资金账户被最终扣划,王某诉请证券公司赔偿损失21万余元。法院认为:①《证券委托代理协议》《指定交易协议》上王某签名虽非本人所写,但王某认可由潘某代签写,王某本人对协议内容不持异议,故王某与证券公司所签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王某认可潘某为其在协议上签名,并将该签名留存在证券公司,且未声明该签名为潘某代签,证券公司在收到王某给潘某授权委托书时,只能将该授权委托书上签名与先前签名进行比对以判断真伪,其已尽到一个券商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在审查该授权委托书时证券公司没有过错,潘某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②潘某将案涉资金账户质押贷款,属于授权委托书中融资活动的一种形式,未超出王某对潘某授权范围。王某虽于庭审中提交了与潘某所签《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但因王某从未向证券公司出示过,故证券公司对其内容并不知晓,按《证券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王某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朝阳区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某证券公司与王某等证券纠纷案”,见《王香荣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损害赔偿案(表见代理、账户质押)》(郭丽蓉、蔡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