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合理信赖签约人代表公司的,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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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签约人用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公司名义签约,第三人有合理依据信赖合同相对人为公司的,构成表见代理。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经办人案情简介:2 0 1 2年,焦某使用加盖机械公司公章合同与制件厂签订起重机买卖合同。其后焦某组织李某、李某组织赵某等负责起重机安装调试工作,此过程中,赵某不慎从起重机上摔下致死。法院认为:①焦某虽非机械公司正式员工,但对外系以机械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而机械公司明知焦某对外以本公司而非自身名义承揽业务情况,为谋取经济利益,配合焦某为其提供相应材料,放任、默许焦某违规组织人员安装调试起重机,共同规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定,两者之间长期保持了这种合作关系。基于上述事实,机械公司自愿为焦某提供上述材料,以出卖人身份为焦某招揽业务提供方便,并与焦某共同分享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机械公司在享受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须承担相应义务,故应认定起重机出卖人机械公司,焦某系经办人。②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机械公司根据其与焦某之间的交易习惯,默许由焦某自行安排人员负责完成安装调试,其不进行任何监管,而焦某又通过李某将该安装调试工程发包出去,故机械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出卖人,就涉案起重机安装调试工程由焦某经办,与李某构成承揽关系、成为该安装调试工程定作人。③结合证人证言、可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并不构成雇佣关系,两者系建立一定合作关系、对外共同进行承揽工作的松散型合伙人、均应系涉案起重机安装调试工程承揽人。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机械公司作为定作人,将起重机安装调试工程默许、放任焦某发包给无电焊工作业证及起重机械安装作业证书的人员上岗施工,不进行任何监管,故机械公司作为定作人存有指示和选任上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无电焊工作业证及起重机械安装作业证书而上岗从事起重机的安装调试工作,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个人安全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摔伤死亡,对其自身死亡具有过错,可减轻机械公司责任。制件厂在本案中已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尽的相关审查义务,故不承担责任。判决机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即44万余元。案例索引: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523号“赵某与某机械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见《赵合生等诉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案(代理行为的认定、雇佣关系的排除)》(叶利芳、孙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