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片区快递员骗取客户预付款,应构成表见代理
——长期负责某片区业务的快递员捏造优惠活动事实,骗取客户预付款的,构成表见代理,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消费者权益|快递服务案情简介:2007年,材料公司签约成为快递公司月结客户。2016年,长期负责材料公司取件业务的快递公司员工周某以预交费用可享受优惠为名,收取材料公司预付款1.9万余元。随后,周某离职,所收预付款未交公司。材料公司诉请快递公司退还。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②本案中,周某在向材料公司收取预付款时系快递公司员工,且系以预收快递费名义向材料公司收款,快递公司虽否认其委托周某开展该项业务和收取款项行为,但根据本案查明相关事实,可认定材料公司有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相对人为快递公司而非周某本人,周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快递公司需对周某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快递公司返还材料公司预付款。案例索引:福建武夷山法院(2016)闽0782民初2496号“福建省武夷山市宏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见《快递员骗取客户预付款构成表见代理》(辛崇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