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表见代理人出具欠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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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债务人表见代理人主张权利,法律效果与有权代理相同,即代理行为设定权利义务均应由被代理人承受。标签:表见代理|认定原则|诉讼时效|催收对象|时效中断案情简介:1995年5月,电力公司经办人戴某委托钣金厂定作物品。1997年4月,戴某以电力公司名义向钣金厂出具6万余元价款的欠条。1998年8月,钣金厂诉请电力公司偿付欠款。电力公司以戴某出具欠条时已离职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案涉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②戴某系案涉合同签订时具体经办人,其于1997年4月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欠条,并写明是电力公司欠钣金厂价款,该行为系代表电力公司行为。另电力公司在戴某离开本单位后,未通知钣金厂,致使钣金厂在不知情情况下,误认为戴某仍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其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判决电力公司偿付钣金厂6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南通港闸区法院1999年7月13日“某钣金厂与某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见《平潮钣金厂诉狼山电力公司应依已离开其单位的原合同经办人出具的欠条偿付加工费用案》(凌春、潘建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3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