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表见代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的举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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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无效导致管辖条款无拘束力,当事人又以合同经办人构成表见代理作为法院管辖理由的,应予充分举证。标签:表见代理|认定原则|管辖案情简介:2014年,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后者依约将3.5亿元汇入前者账户。随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职员张某等人加盖伪造该行公章、法人印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将上述3.5亿元转出。2015年,无锡检察院就张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提起公诉。同时,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依同业存款协议向吉林高院起诉,要求招行无锡分行还本付息。随后,招行无锡分行以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据,在约定管辖的江苏高院起诉,要求光 大银行长春分行继续履行并支付代理手续费175万元。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提出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招行无锡分行提出即使印鉴虚假、张某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认为:①(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有效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②表见代理制度举证责任较为严格。《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③招行无锡分行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并未提交形式上清晰明确、内容上无疑义、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签订管辖协议条款,且对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构成约束,故其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主张管辖条款发生效力。④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合同经办人张某表见代理成立,亦只涉及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承担,不影响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高院审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招行无锡分行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审判长万挺,代理审判员周其蒙、宋冰),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7/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