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方终止磋商而未告知,构成缔约过失,应赔偿
——当事人就搬迁补偿问题进行磋商,一方违反信赖关系,未及时告知终止磋商事实造成对方损失的,构成缔约过失。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中止磋商|相邻关系|相邻防险案情简介:1993年,为建机场,省政府成立工程指挥部,就相邻磨料厂搬迁问题进行磋商谈判,期间磨料厂因各种原因停产。1997年,指挥部告知磨料厂不再征用该厂。1998年,磨料厂以其对飞机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而停产为由,诉请机场公司赔偿其停产等损失。经鉴定,磨料厂在正常生产情厂况下不会对机场飞机飞行安全造成威胁。法院认为:①依司法鉴定结论,磨料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会对机场飞机飞行安全造成威胁。该结论表明,磨料厂与机场公司之间不存在相邻防险关系。由于磨料厂未提供其正常生产情况下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任何证据,且磨料厂恢复生产事实上已不可能,故推定其正常生产情况下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是恰当的。②原工程指挥部现机场公司向市政府提出征用磨料厂厂址的书面报告以及市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事实表明,其与磨料厂就搬迁补偿问题已进入缔约磋商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机场公司未及时告知磨料厂其不再征用该厂厂址事实,违反了其与磨料厂之间就搬迁补偿协议磋商所形成信赖关系,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根据磨料厂给供电局停产报告等证据,机场公司缔约过失并非磨料厂停产损失唯一原因。判决酌情确定由机场公司赔偿磨料厂50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87号“某磨料厂与某机场公司等相邻权纠纷案”,见《上诉人贵州磨料厂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贵州分公司相邻权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辛正郁、宋春雨),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602/26:2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