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未签,双方均缔约过失的,损失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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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竞拍成功后未能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与受让方对合同未能订立均存在缔约过失的,损失应各半承担。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土地拍卖|合同成立|书面合同案情简介:2002年,开发公司竞拍取得国土局委托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双方未依拍卖规定签订出让合同。2003年,开发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数次均未获规划局审批通过。2004年,开发公司以国土局发布的拍卖公告及刊登在报纸上的土地使用权公告载明“商住”,而规划局规划管理要求为“商业用地”为由诉请国土局退回保证金1000万元。国土局以开发公司单方解约为由诉请没收保证金。法院认为:①本案所涉地块拍卖程序已完结,开发公司接受了确认合同各项约定,但开发公司未依拍卖规定当场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此后,尽管国土局向开发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开发公司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开发公司仍未承诺,从而使双方正在进行的出让合同缔约行为因开发公司不予签订的事实原因而中断。《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即,出让合同属《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据此,双方未依上述法律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其行为仍停留于缔结出让合同的要约阶段、出让合同未成立、双方争议实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②国土局编制的出让合同作为拍卖文件组成部分、其中载明的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动工建设日期等条款,非国土局与开发公司平等协商一致结果。国土局发布的拍卖公告及刊登在报纸上的土地使用权公告与规划管理要求及规划局文件对案涉土地用途的表述存在差异。此外,出让合同关于临时土地使用证约定,不仅与出让合同载明的出让使用年限不符,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规定。事实足以证明,国土局对其发布的拍卖公告、出让合同与规划管理要求文件内容,未尽足够审查注意及告知义务,在与开发公司订立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客观上影响了开发公司对该地块性质、用途的判断与决策。③拍卖规定、拍卖须知特别提醒竞买人要认真咨询、了解标的现状。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作为竞买人得知后,有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并清楚交纳保证金及签订确认合同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开发公司交纳了1000万元保证金,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确认合同。此后,由于开发公司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规划要求,规划局与规划设计院等审查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开发公司必须修改,但开发公司未能修改。由此证明,开发公司在订立出让合同过程中,不仅对其参与行使竞买的权利未尽注意义务,且该地块设计亦不符合规划要求,均系导致其不能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因素、开发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应予认定。因导致该地块出让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均有缔约过失,判决国土局返还开发公司保证金500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3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国土局拍卖出让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均存在缔约过失,损失应各半承担——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张雅芬,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603/2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