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认购书后,未签正式合同,双方无责,定金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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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事由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预约合同的认购书解除,交纳定金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标签:预约合同|违约后果|房屋买卖|认购书|定金案情简介:2006年,曹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并交纳3万元定金。2007年,曹某以双方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达成一致为由,诉请开发公司退还定金。法院认为:①曹某与开发公司之间所签认购书属预约合同,即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曹某交纳的定金3万元属订约定金,即为保证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支付的保证金。如曹某将来不签订合同,则定金3万元归开发公司所有;如开发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给曹某。②虽然认购书约定了房屋单价,但双方对买卖房屋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并无明确约定,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亦未约定将来只要开发公司 提出签订买卖合同,无论开发公司所提条款如何,曹某均应一概承诺。在开发公司要求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提供了合同条款样本,属于要约。由于曹某与开发公司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曹某对开发公司所提要约有权承诺、拒绝、要求修改;针对曹某所提要约,开发公司亦有权承诺、拒绝、要求修改。③开发公司无证据证实曹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恶意协商,及拒绝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判决开发公司返还曹某3万元。案例索引:广东中山中院(2008)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4号“曹求玉与广东省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王平),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