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买卖合同实质要件,应认定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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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一定实质要件,即使冠以认购书等名称,仍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名为预约,实为本约。标签:预约合同|性质认定|房屋买卖|本约|实质条件案情简介:2004年,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有现房可售情况下,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并交付订金9.3万元。2006年,因开发公司就明确约定购房款及房屋位置的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无房可售,刘某诉请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双方当事人虽在认购书中明确写有“在规定期间内签订正式合同”约定,从表面形式上看,诉争商品房认购书应是预约,但鉴于该认购书具备双方当事人及商品房基本情况、诉争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亦在签约当日收受了刘某支付的部分购房款、由此具备了预约转化为本约条件、故该认购书系名为预约实为本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该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②鉴于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 容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且在双方签订该合同时,开发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有真实商品房可供交易、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判决开发公司给付刘某经济损失13万元及占用预收房款利息8000余元。案例索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06)开民初字第584号“刘亚鸣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邱文武、李正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