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注明签订时间,与实际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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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明了签约时间,但如依双方要约、承诺时间能确定准确的合同签订时间的,应以真实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买卖合同|注明时间案情简介:2004年7月17日,化工公司将购销合同传真给科贸公司,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供货期限,并注明签订时间为当日。其后,科贸公司加盖公章后回传。同年7月19日,化工公司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传真给科贸公司。科贸公司依约定支付40万元定金。2005年,因化工公司以涨价为由拒绝履行,化工公司诉请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①化工公司将未加盖公章的购销合同传真给科贸公司行为只是要约邀请,科贸公司将加盖公章的购销合同传真给化工公司行为是要约,化工公司在加盖公章后再次将购销合同传真给科贸公司行为构成承诺,该承诺作出时间亦为本案合同签订时间。②科贸公司将定金汇往化工公司账户,并未违反约定或构成迟延。化工公司不履行购销合同构成违约,判决化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0273号“某科贸公司与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北京世纪恒昌科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欧凯门化工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案(合同的订立)》(陈贵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