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谈话节目中间接发出打赌承诺,非为悬赏广告
——当事人在电视谈话节目中间接发出悬赏信息,应属一种打赌承诺,不能被认定为悬赏广告,其只能构成要约邀请。标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悬赏合同|打赌承诺案情简介:2006年,邢某在电视谈话节目中称谁能制作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即可获得邢某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2007年,孙某制作完成后,诉请邢某兑现承诺。法院认为:①邢某在案涉电视节目接受访谈,该节目非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亦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而邢某谈话中虽似有承诺性质,但其谈话并非获得利益。②邢某认为他说的其做的陶器前人未达到,后人不能超过的话具有大话性质,从民事法律上说,这是一种打赌承诺。如从悬赏角度看,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非《合同法》所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构成要约。判决驳回孙某诉请。案例索引:河南洛阳中院(2008)洛民终字第198号“孙某与邢某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见《悬赏广告的认定标准——孙震诉邢良坤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于风卫),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03/15: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