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已确认房屋权属,房管局不能再撤销颁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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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司法裁判已对行政机关颁证行为先行确定,行政机关只能按此种司法确认行使权力,否则,应认定构成超越职权。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房产分割|超越职权案情简介:2001年,施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张某名下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共同财产差价款。2002年,因张某未履行,法院依申请查封该房产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市政府土管部门,张某之母陈某以该房为其祖产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2003年,陈某向土管局提出申请,张某亦以检讨书形式承认是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证,市政府后决定撤销诉争房屋土地使用证。法院认为:①虽施某已与张某离婚,但张某尚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市政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撤销土地使用证行为,对施某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施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②市政府土管部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生效判决后,不是积极协助,而是仅根据张某自己所写检讨书及陈某申请,并未调查,即作出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该撤销决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3)岩行终字第65号“施某诉某市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案”,见《施丽丽诉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决定案》(丁建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1/5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