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冻结产权程序轻微瑕疵,不必然导致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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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名下共有财产,房管部门暂时冻结产权行政程序虽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必然导致其被确认违法。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房屋买卖|交房办证|暂时冻结案情简介:2007年,刘某与妻子离婚期间,将名下房产出售给冯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建委依刘某妻子书面说明作出产权暂时冻结决定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刘某起诉建委,要求确认冻结产权转移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4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建委作为本市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享有依据申请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职权。依《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规定,建委应在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再区分情况处理。如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如不符合条件,亦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本案中,建委当场未收取刘某材料,而是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虽然刘某对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事实予以认可,但建委未依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答复、在履行行政程序上存在瑕疵。②本案中,刘某明知诉争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二人存在离婚纠纷,却仍在无其前妻授权情况下单独出卖共有财产,其本身并不符合办理产权转移实质要件,建委程序上瑕疵对刘某实体权利并无实质影响,该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其暂缓办理刘某产权转移行为被确认违法。鉴于此,刘某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亦不符合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刘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619号“刘某与某建委行政诉讼案”,见《刘国利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盛亚娟、邹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1/7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