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发的一般性工作文件,不等于生效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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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将法院发送一般性工作文件定性为生效法律文件,进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财产保全|工作文件|生效法律文件案情简介:2009年,单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叶某,法院依申请对叶某名下房产财产保全。保全期间,毛某、叶某持分家协议,在住建局办理了权属转移至毛某名下的变更登记。后毛某为叶某代偿所欠单某债务,法院解除查封。2010年,法院以住建局在保全期间办理权属变更为由发函要求纠正。住建局据此公告通知毛某、叶某后撤销权属变更登记。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据此,该条文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是该文件能证明当事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行为。本案中,法院就行政执法问题向住建局发送司法函件,但该函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效法律文件,仅具备建议、商洽功能,无强制约束力。法院函并未认定毛某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事实。同时,住建局向毛某发证时,法院查封已解除,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故住建局撤销毛某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无文书送达相关规定,故文书送达问题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中,住建局无证据表明毛某和叶某在文书送达时下落不明,亦无证据表明其曾以其他法定方式向手某、叶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其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显属不当、且亦未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原因和经过,送达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2)宿中行终字第0033号“江苏省沐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毛梅等行政诉讼案”,见《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函件负有识别义务》(徐冉、于元祝),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