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签字是否伪造,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利害关系人以放弃继承权声明上签字系伪造为由,诉请房管部门撤销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继承|放弃继承|继承公证案情简介:1999年,卢某姐以卢某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由办理了继承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卢某姐去世,卢某妻子依遗嘱办理了该房屋过户至卢某儿子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卢某以1999年变更登记时放弃继承权声明上其签字系伪造为由,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两次变更登记。法院认为: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1997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当时有效,2016年7月5日废止)等上述法律、部门规章并未明确规定继承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依《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当时有效,2016年7月5日废止)属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认定转移登记程序违法依据。②房管局对争议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已按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第17条规定、履行了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卢某辩称其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是否合法有效、其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房管局对争议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并无不当,基于该转移登记,其后办理的转移登记亦无不当。判决驳回卢某诉请。案例索引:江西赣州中院(2012)赣行终字第13号“杨伏英等与卢建华等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纠纷上诉案”,见《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曾照旭、王锋),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2: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