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扩建阳台并养鸽,侵犯相邻权的,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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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并擅自封闭通向楼顶公共通道,严重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的,应恢复原状。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阳台养鸽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在居住的楼房饲养了大量鸽子,并擅自扩建阳台,在楼顶及阳台搭建鸽舍,致使鸽粪、鸽毛落邻居窗户,影响开窗换气、采光,且将通楼顶公共通道封闭,影响他人正常通行。邻居焦某起诉时还认为禽流感时期存在致病隐患。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李某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鸽舍,并擅自封闭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严重影响焦某及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焦某要求李某拆除鸽舍,将李某擅自封闭通道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②焦某反映禽流感期间,李某未采取防范措施,要求李某将鸽子处理,因此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故不予支持。判决李某拆除鸽舍,将封闭通道恢复原状并将渣土清理干净。案例索引:北京宣武区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1101号“焦某与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见《焦成礼诉李文华其他相邻关系案(相邻关系)》(曾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