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对外墙形成独占使用的,虽经审批,亦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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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之一在共有外墙上设置店招,对外墙形成独占使用的,虽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亦构成对业主共有权的侵害。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店招|共有权|行政审批案情简介:2007年,商住一体的楼房业主鲁某以贸易公司租赁1~3层经营的酒楼占用1层公共大厅及停车场、店招过大、霓虹灯有“光污染”为由提起相邻权纠纷。酒楼以6层楼高的店招已经市容管理局审批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各方因行使各自对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各方在社会公认的合理限度内,负有相互忍让、相互提供便利义务。鲁某诉称“光污染”,并非法律概念,实质是指室外光线对其专有部分房屋在居住、使用方面的不利影响,属相邻关系法律制度调整范围。酒楼设置店招距离鲁某住房较远,不会对鲁某住房在白天的采光造成不利影响。虽在晚间霓虹灯有光线闪烁,但该光线对于鲁某房屋的居住、使用干扰不大。鲁某采取一些通常的方法,如睡眠时关闭窗户或拉上窗帘,足以避免此类光线干扰,故晚间霓虹灯光线闪烁对鲁某行使其对房屋专有权未造成较大妨碍。此种情形在城市夜晚亦为常见,属一般社会公众认可的可忍受限度之内。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数个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各人专有的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组成的复合性权利。在开发商将楼房分别出售给不同的购房人之后,不同购房人即对该楼形成区分所有关系。鲁某与贸易公司均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一。区分所有权人应按共有部分性质及设置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遵循合理利用、权利共享原则。有关共有部分重大事项,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本案中,诉争一楼大厅是全体业主用于通行等活动公共场所,包括贸易公司在内的任何业主未经全体业主决定,无权改变公共大厅的用途而将其用于经营,亦无权独占使用其中一部分。酒楼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在公共大厅内摆放桌椅、沙发,其主要目的是用干经营、且对大厅内部分区域形成独占使用、这是对全体业主享有的一楼大厅共有权的侵害。③露天停车场位于全体业主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包括贸易公司在内的各业主均有权使用该停车场。酒楼承租贸易公司专有部分房屋后,同时也取得了对该共有停车场的使用权。酒楼承租非住宅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给顾客提供停车场地,酒楼允许顾客以“先到先用”方式使用该停车场,是在全体业主对共有停车场的使用规则未约定情况下的合理利用行为,且鲁某亦无证据证实酒楼阻止其他业主在此停车,故不能认定酒楼对共有停车场独占使用、不构成对业主共有权侵害。④案涉店招位干临街东面外墙上达6层楼高,明显改变了建筑物外观,并对该部分外墙形成独占使用。该行为未经全体业主共同作出决定并同意其实施,是对全体业主共有权侵害,酒楼应停止该侵权行为。市容管理局对于店招的审批是从市容管理角度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酒楼之间建立的行政管理关系,与本案所涉民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也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对共有权行使作出意思表示,故两被告以店招设置已经过行政许可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酒楼将一楼公共大厅摆放的桌椅、沙发撤出,将店招拆除。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2006)玄民一初字第1870号“鲁某与某贸易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鲁顶等诉南京瑞柏贸易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案(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纠纷中业主的原告资格共有部分的使用)》(杨晓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