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适用承租房,大量饲养宠物,出租人可解约
——在承租房屋内饲养大量宠物并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应认定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房屋租赁|使用性质|饲养行为|不合理适用案情简介:2006年,钱某在租林某房期间,养猫几十只,邻居多怨言。2007年,林某诉请解约。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本案租赁物性质为居住公寓房,然钱某在该居民住宅房内养猫多达数十只,该行为非一般的宠物饲养,属改变了案涉房屋单纯作为居住使用的租赁用途,使租赁房屋处于不合理使用状态,影响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围居民强烈不满,有悖公序良俗。②就本案而言,在出租人及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多次劝阻下,钱某仍我行我素,不加改正,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作为房屋产权人及管理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故林某在无法劝阻钱某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情况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案例索引:上海闵行区法院(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470号“林某诉钱某相邻关系案”,见《林燕诉钱正承租公寓房内养猫构成违约案(相邻关系)》(龚立琼),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