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继续的,受害人可再诉
——补偿协议签订后,侵权行为继续存在,受害人就新的侵权事实起诉的,应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非补偿协议纠纷。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煤矿爆破|补偿协议案情简介:1991年,矿业公司所建露天煤矿以爆破方式采煤,遭相邻村民投诉。1993年,在自治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基础上,露天煤矿与县政府签订“一次性”补助协议。县政府将200万元补偿款分配后、因煤矿继续开采,造成村民杨某等人房屋损坏面扩大。1997年,法院认为:①露天煤矿与县政府于杨某等人诉请矿业公司赔偿。1993年所签补助协议是在自治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基础上达成的。协调会没有杨某等人的代表参加、县政府亦未接受其委托,故县政府与露天煤矿所签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杨某等人不具有约束力。尽管部分村民接受了补助,但房屋经过维修、加固、翻建后,由于露天煤矿继续爆破作业,使房屋损坏面加大、破坏程度加重,杨某等人为维护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矿业公司赔偿损失,故本案并非经济补偿协议纠纷,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依法应予受理。②露天煤矿爆破震动经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显示露天煤矿爆破施工是邻近建筑物损坏主要外因,矿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矿业公司依鉴定结论赔偿杨某等人43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20号“某矿业公司与杨某等”,见《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铁厂沟镇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政府上诉案——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与处理》(王文芳,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程新文,审判员王文芳,代理审判员贾劲松),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203/11:329);另见《新疆乌鲁木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铁厂沟村杨生虎等214户村民及铁厂钩镇人民政府等22个单位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103/7: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