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侵权赔偿
——建设单位违反处理相邻关系原则,因基础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排除妨害|抽排地下水案情简介:1991年6月,报社厂房墙体及地面开裂,印刷机器受损,造成损失1300万余元。经鉴定,系邻近的实业公司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地面下沉造成。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在报社厂房相邻处施工,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安全,但其违反《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未做维护工程,即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致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印刷机器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②所建大厦系实业公司所有,报社所受损害,系实业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造成;至于实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故其主张应由施工单位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判决实业公司全部赔偿报社1300万余元经济损失。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13日判决“某报社诉某实业公司侵权纠纷案”,见《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