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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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相邻关系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妨害相邻关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标签:相邻关系|排放烟尘|请求权|过错赔偿案情简介:2014年,杨某因厨房内出现异味导致身体不适而住院,为此支付医疗费2900余元。经物业公司入户检查,发现楼上业主马某在主排烟道内加装管道是造成主烟道排烟不畅原因。因马某未限期整改,杨某诉请马某赔偿。法院认为:①(考虑到相邻关系只是所有权限制和延伸问题,未产生独立物权,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相邻关系应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妨害相邻关系纠纷事实上构成请求权竞合。相邻关系不产生独立请求权问题,相邻关系受到妨害或遭受侵害,不能单独以相邻权受侵害为由要求提供救济,而应以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主张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在双方事先存在合同或双方均受到同一管理规约约束情形,违约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无约定或管理规约情形,受害人可选择适用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受到妨害危险又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同时主张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②本案中,杨某与马某是上下楼邻居,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相邻关系,双方之间纠纷可适用相邻关系一般规则。《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杨某可要求马某赔偿损失。此种情形下,本案杨某赔偿损失请求权主张并不以侵害人即本案马某过错为前提,故尽管马某无过错,其装修和加装管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465号“杨某与某物业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见《业主对相邻方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天津一中院判决杨龙艳诉挚合物业公司、马恒寅健康权纠纷案》(杜博懿、刘志强),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