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日照间距,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日照强制性技术标准,不适用非住宅与住宅间日照间距要求标准。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日照间距|非住宅案情简介:2005年,建设局依开发公司申请,为开发公司住宅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钱某以开发公司住宅房与其汽车维修站间距不过7米为由,起诉建设局,要求撤销规划许可。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该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依《城市规划法》第32条、《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3条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本案中,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选址审批单存根、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存根,证明开发公司已取得该“一书一证”,建设局依申请并对提交材料审查后,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中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虽属强制性条文,但属对居住区内住宅日照要求。国家对住宅的日照,仅规定不应使住宅原有标准降低,而未规定不得降低非住宅日照条件。据此、本案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间距规定。判决驳回钱某诉请。案例索引:安徽巢湖中院(2008)巢行终字第58号“钱某与某建设局行政诉讼案”,见《钱华诉庐江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蒋春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4/70:4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