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符合建筑标准,虽构成妨碍,亦有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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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造建筑物即使对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妨碍,亦应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标签:相邻关系|采光权|排除妨碍|容忍义务|日照间距案情简介:2011年,高某以邻居郭某违规建房,虽符合国家住宅日照最低标准,但影响到高某居住房屋日照为由,诉请拆除房屋、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法院认为:①在涉及违法建筑处理上,法院并无相关职权,此问题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高某认为郭某加盖行为系违章建设,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以求解决,就此问题处理并不在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内。②作为相邻排除妨害纠纷,法院应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衡量妨害事实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当事人生活居住程度。但何为“足以影响当事人生活居住程度”不易衡量,故客观上只能依《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相关标准予以确定。因双方均认可目前房屋日照现状仍符合前述规范具体规定,故高某要求郭某拆除所建房屋依据不足。③应当说明的是,针对高某所述违章建筑事实,郭某始终未出具合法审批手续,故法院虽未支持高某要求拆除房屋诉请,但并不表明法院确认郭某所建房屋合法性。郭某所述其他业主私自建房行为并不能作为其可私自建房合法依据。因郭某加盖行为确实对高某日照造成遮挡,高某有权要求相应赔偿、判决郭某赔偿高某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5296号“高某与郭某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高宝龙诉郭乃琴相邻采光、日照案》(王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