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企业被相邻单位堵路,停工损失可获赔偿
——建设施工单位被相邻方侵犯通行权致停工损失,侵权人应赔偿。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合法施工,非侵权人免责理由。标签:相邻关系|施工活动|通行权|工期|停工损失案情简介:2011年,开发公司施工现场唯一出入通道被相邻气象局封堵,造成停工112天。开发公司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后,法院判决气象局恢复封堵通道正常使用。随后,开发公司诉请气象局赔偿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气象局以开发公司非法施工等理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气象局侵权行为已为另案生效判决所确认,其应向开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②虽然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开发公司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施工,但这是行政处理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涉案工程全部停工。开发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未经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开工是行政机构对此是否进行行政处罚审查范围、而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造成涉案工程停工根本原因是气象局封堵了唯一进入工地通道。气象局依法不享有行政处罚执行权,亦未得到消防部门授权,其自行对于唯一通道进行封堵,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本案审理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需审查是否侵犯相邻权,是否构成财产损失。是否构成合法施工,属相关行政机关审查范围,法院无权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此作出认定。③依开发公司与监理公司所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完成监理业务时间若延长,开发公司须支付监理公司附加工作报酬,故气象局赔偿增加支付的监理费并无不当。④开发公司与银行所签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8000万元用于支付气象局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款,同时对贷款利率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予以约定。合同签订后,银行已向开发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亦依约扣划了利息,故气象局应对开发公司112天利息损失承担责任。判决气象局赔偿开发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05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7号“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判长姚爱华,审判员贾劲松,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