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购买出租房并过户,可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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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购买出租房屋并办过户的,虽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发生冲突,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买卖合同有效。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善意第三人|公示公信案情简介:2002年,方某租赁陶瓷公司房屋,租期届满前,陶瓷公司将房屋出卖给许某,并收取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认为:①许某付清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即通过公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方某不能再主张对同一标的物所有权。②第三人在出租房买卖过程中已尽相应注意义务,按普通人常识和能力,无从进一步审查出承租人负有的告知义务及承租人是否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无过错,完成了法律上认可的交付行为,承租人方某权利受损,可向出租人陶瓷公司主张权利,判决驳回方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4)泉民再终字第43号“方某诉某陶瓷公司买卖合同案”,见《方金珠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诉福建省德化艺鹏陶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岳广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2/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