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商铺所有权行使,须符合其他业主整体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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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不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不动产整体功效发挥,所有权人行使权利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标签:房屋租赁|产权式商铺|整体意志|所有权限制案情简介:2003年,李某购买商业广场2000余间商铺中约10平方米的一间未隔断商铺。2006年开始,该商业广场闲置。2010年,物业公司受大多数业主委托,与家具公司签订整体租赁协议。2011年,李某以租赁协议未经其同意、租金低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家具公司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将整个商业广场进行出租,该行为非无因管理。物业公司应取得各业主授权,对于未授权业主,该出租、使用行为无法律依据。但涉案商铺只是商业广场200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该2000余间商铺形成统一整体,没有分隔,为产权式商铺。所有权人对该种商铺享有的所有权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不动产整体功效发挥,所有权人行使权利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现物业公司取得占广场大多数面积业主授权,将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商业广场整体出租给家具公司经营,目前处于正常经营中。②《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要求返还涉案商铺行为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发挥,使物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与家具公司所签租赁合同,家具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权利,造成社会财富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故尽管李某拥有涉案商铺所有权,其要求返还涉案商铺及不予确认物业公司、家具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③因使用涉案商铺,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家具公司作为知晓该情况的实际使用人应向李某支付占有使用费。关于该费用标准问题,物业公司、李某均未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的租金标准,故法院按该地段指导租金标准予以支持。判决物业公司、家具公司按商业广场所在地段指导租金标准向李某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案例索引:广东深圳中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28号“李开宁与深圳市龙兴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上诉案”,见《产权式商铺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限制》(赵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