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分割转租约定,不能排除物业公司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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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关于承租方可自由分割并分别出租、转租约定,不能排除物业公司与房屋产权人在住宅临时公约中约定。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分割转租|物业纠纷|装修改造案情简介:2006年、杨某将房屋出租给付某。付某将该3室2斤1卫房屋分割成10间房屋拟分别出租。物业公司依其与杨某、付某分别所签业主临时公约、装修管理规定予以制止,只允许付某搬3张床进屋。付某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公民、法人权利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系争房屋作为3室2厅房型,建筑面积仅130余平方米。付某装修时将房屋自然间进行分割并将房屋提供给多人独立地共同使用、由此形成事实上分割转租,实质上改变了住宅功能和布局,明显有悖于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业主和使用人应按实际用途使用物业、禁止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约定,以及有关对于单一成套房屋合理使用的一般社会经验法则,且可能对房屋居住安全、物业管理成本甚至周边居民生活造成消极影响,故付某关于其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并不存在不当行为主张,法院难以采信。②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行为,可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虽付某与产权人杨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付某可自由分割出租(转租)房屋、但此约定并不能排除物业公司与房屋产权人在业主临时公约中上述约定、以及物业公司依据上述公约履行其物业管理职责、且在付某与物业公司所签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亦约定双方当事人遵守临时公约,故付某作为房屋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之间亦存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现付某存在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未按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判决对付某诉请不予支持。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7)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13号“付麦侠与上海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群租的法律规制》(王佳、严剑漪),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