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规定出台,娱乐场所须停办,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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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因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出台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不可抗力。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免租期|抽象行政行为案情简介:2006年,餐饮公司租赁实业公司房屋用于经营餐饮、歌厅服务,租期15年。3个月后,尚处免租期内的餐饮公司以租赁房屋不符合国务院新颁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与餐饮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系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的优惠,免租期内收益实质已体现在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所收取租金总额中。本案租赁合同在免租期内即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事由而解除,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餐饮公司实际占有房屋期间产生的租赁费、使用费,应作为出租人实业公司损失。②民事活动中,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出台或变更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该抽象行政行为可视为不可抗力。债务人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一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非违约责任,不在免责范围内,相对方仍应予以支付对价。鉴于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实业公司与餐饮公司各半承担实业公司损失为宜。判决餐饮公司补偿实业公司房屋租赁费、使用费损失18万余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850号“上海歌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同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可视为不可抗力》(李虎),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