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租用、同时终止”,实质系合同解除权约定
——不同承租主体与出租人分别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所作“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质系对合同解除权约定。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权案情简介:2010年,服饰公司分别与工艺品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5年厂房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工艺品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同时租用、同时终止。2011年,进出口公司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并愿意支付违约金。服饰公司据此发函要求工艺品公司腾房,后者未予答复。2012年,服饰公司诉请工,艺品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双方租赁合同关于“同时租用、同时终止”约定,应认定工艺品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租赁时间一致。②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进出口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并腾退承租房屋,服饰公司得知后曾发函要求工艺品公司腾退房屋,但工艺品公司收函后未提异议,且至今未予撤离,故服饰公司依双方约定,认为其提出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要求工艺品公司腾房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工艺品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221号“某服饰公司与某工艺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宁波市鄞州永南服饰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鄞州万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王晓丹、陈雯雯),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