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停付租金,不构成违约
——承租人收到另案法院冻结支付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停止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行为有正当理由,不产生违约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拒付租金|执行|协助执行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承租商贸公司房屋作为营业网点,约定15年租期及租金标准。2004年,银行收到另案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商贸公司支付租金。2005年,银行向商贸公司发放贷款37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抵销协议,约定以该贷款抵偿后13年租金。2009年,执行法院以该抵销协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为由裁定宣告无效。银行亦一直未按协助执行通知将停止支付的租金转入法院账户。商贸公司诉请银行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由于另案法院生效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冻结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并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故银行停止支付租金行为有正当理由,不属于租赁合同约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违约行为。银行不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付租金转入法院账户,产生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和处罚关系,而非私法上的违约关系,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混淆。②双方债务抵销协议存在亦说明银行对未支付租金不存在恶意和违约,虽然抵销协议因系在法院冻结裁定之后签订,被认定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在此之前,双方已依该协议实际履行,故在此期间,银行未支付租金并不属于租赁合同中“无正当理由”情形,相反正是根据双方约定履行。抵销协议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发生的为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过错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应为违约责任,故应认定银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违约金的认定问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长春东方广场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朱婧,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304/39: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