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受托负责消防工程延误,承租人可拒付租金
——承租人将装修义务中的消防工程委托由出租人承担,因消防工程延误导致的违约可成为承租人拒付租金抗辩理由。标签:房屋租赁|拒付租金|消防验收案情简介:2010年,实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餐饮公司有7个月免租金装修期。随后,双方又签订消防工程委托合同,约定餐饮公司将承租房消防工程委托给实业公司。2011年,试营业期间,因消防不合格,消防部门责令停业。2012年,实业公司诉请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租金。餐饮公司以消防工程未验收理由抗辩。生效判决认定消防工程委托合同与租赁合同性质不同,餐饮公司可就消防工程委托合同违约责任另诉,判决餐饮公司支付租金。餐饮公司提起再审。法院认为:(①案涉消防建设工程委托合同是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实业公司对其委托合同履行情况直接关涉租赁关系中合同目的实现显属明知,其在履行租赁和委托合同时应有较高注意义务,特别是在主张租赁合同权利时,应以善意且适法地履行委托合同为前提。如将两个法律关系分开处理,则会不当减轻实业公司合同责任;同时区分两种法律关系并分别审理,不符合《合同法》第6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②依租赁合同约定,餐饮公司有进行精装修的合同义务,而消防系装修工程重要内容之一,餐饮公司通过委托合同形式将装修中的消防部分委托给实业公司,一定程度上表明实业公司认可并承担了租赁合同中原属餐饮公司的部分义务,实现了权利义务转化,由此审查委托法律关系成为审理租赁法律关系的必须。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餐饮公司因未付租金而在租赁法律关系中违约,导致其在投资中形成添附部分不能收回,本案判决即可成为委托法律关系中餐饮公司另行起诉实业公司依据。另因不同诉争法律关系主体一致性,实业公司完全可用本案生效判决中的违约认定作出免责抗辩,将给社会公众理解法律带来不必要的混乱、故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例索引:山东高院“某实业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徘徊于既判力维护与裁判正确之间的再审价值抉择——以民事再审审理为视角的观察》(冯波,山东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402/48: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