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未安避雷设施,应赔偿承租人因雷击货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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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使出租库房从根本上丧失了避免雷击火灾可能性,不能依不可抗力免责。标签:房屋租赁|火灾损失|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雷击事件案情简介:1996年,经贸公司承租农资公司库房储存家用电器。1997年,仓库遭雷击造成火灾,经贸公司货物毁损价值65万余元。农资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为:①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案涉合同均符合房屋租赁合同而非仓储合同法律特征。依租赁合同一般法律规定,房主应对房屋本身建筑安全负责。本案失火库房储存的是家用电器,属丙类非液体物品。虽然立法未明确指出丙类库房须安装避雷设施,但从其文字表述上可得出存放丙类物品库房应安装避雷设施结论,故农资公司有义务为出租库房安装避雷设施。②实际生活中,安装了避雷设施可能避免雷击火灾,但亦有安装了避雷设施的建筑物仍发生了被雷电击中而导致火灾情况。农资公司作为经营仓库业务者,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使出租库房从根本上丧失了避免雷击火灾可能性,故不能依有关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免除农资公司民事责任。经贸公司作为库房承租者、货物所有者,其应对自己货物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经贸公司租用库房后,当年夏季,租用库房所在库区内即发生了雷击导致变电器材损毁事件,经贸公司并未引起注意提出安装避雷设施问题,特别在本案雷击事件发生后,经贸公司在知道农资公司库房未安装避雷设施情况下,再次与农资公司订立租赁库房协议,继续租用其他库房,且未提出应安装避雷设施要求。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中的具体表现,及本案雷击引发火灾事件客观情况,农资公司应承担火灾货损主要责任,经贸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农资公司赔偿经贸公司仓储物品损失60%即39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经贸公司与某农资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雷击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呼和浩特市四星经贸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生产资料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左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904/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