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让出租及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出租人
——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实际承租人,并将所持实际承租人出资额转让给他人的,均不能对抗出租人。标签:房屋租赁|租赁主体|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案情简介:1992年,家电公司与书店签订承租合同。1993年,家电公司与泰国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在承租合同加盖公章并实际经营酒店。1994年,实业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家电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转让给投资公司。1996年,因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拖欠租金,书店诉请解约及腾房。法院认为:①承租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签约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家电公司将其注册资本金转让给投资公司行为,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应为无效。②实业公司承租诉争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加层,书店收回诉争房屋时,应对实业公司装修投入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承租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应将诉争房屋腾退给书店。判决解除承租合同,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应将诉争房屋腾退给书店,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应偿付书店诉讼前拖欠租金、滞纳金及承担诉讼期间房租费用的70%,书店补偿家电公司、泰国公司及实业公司装修投入费用2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6号“某实业公司与某书店等房屋租赁及腾退纠纷案”,见《湖北泰华娱乐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新华书店、湖北华洋商场家电分场、泰国百代国际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及腾退纠纷上诉案——房屋租赁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偿还租金、滞纳金的处理》(张瓒艺;审判长于晓白,审判员刘竹梅、张章),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3/3: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