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虽为合作经营,应据内容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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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名为合作经营,实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主要条款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特征等加以理解和识别。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性质|合作经营|主要条款案情简介:2006年,何某与郑某签订酒店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合作期限10年,并约定何某以享有的上述楼房租赁权提供合作条件,郑某以投资酒店相关经营费用提供合作条件,若郑某延迟三个月以上未付款的,何某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2012年,因郑某拖欠租金,何某诉请郑某依约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滞纳金。法院认为:①合同性质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而应根据合同内容(主要条款)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②本案中,合同双方以“转租房屋租赁权”为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物是房屋使用权。虽然郑某订立合同目的是进行酒店经营,但合同目的并非合同标的。合作经营合同双方应共同出资、共负风险,而本案合同一方以提供房屋租赁权为代价收取固定利润,符合房屋租赁合同法律特征。要判断本案诉争合同性质,应着重审查本案合同主要条款。纵观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可确定本案合同性质属房屋租赁合同、而非酒店合作经营合同。判决解除合作经营合同、郑某将酒店内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拆除并搬离酒店、支付何某拖欠租金135万元及滞纳金。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3)漳民终字第629号“何某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的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何尧顺诉郑爱琴租赁合同纠纷案》(林振通),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401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