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还是租赁性质判断:投资、经营、风险、利润
——判断双方所签合同是否具有联营性质,应看是否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法律特征。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性质|联营纠纷案情简介:1993年,物业公司与化工厂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合作项目为饭店,化工厂负责投资购置房产,物业公司负责饭店经营,化工厂依约定的不同时期收取固定费用。1999年、化工厂就物业公司拖欠固定费用起诉。法院认为:①判断双方所签合作合同是否具有联营性质,应看该合同是否具有联营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法律特征。②案涉合同约定化工厂负责投资购置房产,物业公司负责饭店经营,化工厂依约定的不同时期收取固定费用。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并未组成联营实体,化工厂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不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不论饭店经营是否亏损均收取固定费用,各方面均不符合联营法律特征。从合同实际履行看、化工厂购置房产并将房产及公用设施、配套设施交付物业公司后,始终未参与饭店经营,物业公司按期支付化工厂固定费用,并将固定费用收据更换成房屋租赁正式发票,上述行为更符合房屋租赁法律特征。判决物业公司向化工厂支付拖欠租赁费34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物业公司与某化工厂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宁夏绿岛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定性,应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判定》(刘国华,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303/11: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