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合理整改,使个别摊位面积缩水,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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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合理整改导致个体商家产权面积及无偿使用面积缩减的,整改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合理补偿。标签:房屋买卖|营业房|合理整改|整体利益|面积缩水案情简介:1994年,李某购买实业公司综合批发市场的4个摊位。1999年、实业公司对市场进行整改、李某以原约定“不留通道”及无偿使用楼梯下面积均做了改变,导致其产权面积及无偿使用面积各减少9平方米为由,诉请实业公司返还相应面积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①批发市场整体发展利益优于其中个体商家利益。双方当事人关于“不留通道”约定因客观情事发生变化,应予撤销,对此双方均无过错。实业公司对李某摊位调整采取了调整摊主绝对使用面积和顾客使用面积比例方法,该调整行为使李某对其财产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这一限制却符合批发市场这一公共交易场所中摊位的使用价值是由商家和顾客两方面行为决定的价值特性。调整并未改变李某产权证确认面积所有权性质,对该财产占有、收益、处分的终极权利仍属李某享有。从整改客观效果看,整改扩大了摊位有效营业面积,为商家获取更大经济效益提供了设施上保障。通道首要功能是方便顾客选购商品,系营业用房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其合理设置改变了李某房产所在区域摊位独户割据状态,从空间上保证了李某及众多商家摊位获取平等商机。整改使李某和众多业主让出一小部分绝对使用面积做通道,使通道设置更符合人流走向和更合理。事实上实业公司合理整改,提高了市场整体经营优势、既符合商场整体发展利益、亦符合李某利益。整改必要性、合理性、多方受益性和花园批发市场这一公共交易场所特殊性、决定了实业公司整改行为不构成对李某产权的侵犯。②本着利益均衡原则,酌定由实业公司按3平方米面积并按当时买卖双方成交价补偿李某。关于无偿使用楼梯下部面积的约定,因整改楼梯不复存在,该约定自动失效。双方当事人当初又未约定使用期限,实业公司依法享有情事变更后的适时解除权且李某已无偿使用4年零6个月,实业公司并不违约。判决实业公司补偿李某6900余元。案例索引:四川绵阳中院(1999)绵民二终字第49号“某实业公司与李某等侵权纠纷案”,见《绵阳市金潮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秀富等案(房屋侵权)》(陈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