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落实代管房屋处理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房管部门落实代管借用房产的处理行为,因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故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标签:房屋行政诉讼|私房产权|代管房|法院受理案情简介:1992年,房管局依信访局收转马某兄落实私房申请,作出同意退还1953年代管借用马某父房产予马某兄决定。马某以其系共有人为由诉请撤销房管局确权行政决定,但其提交的1949年购房合同显示购买人之一为“马荣惠”,其起诉身份证上显示姓名为“马世惠”。法院认为: (①依《行政诉讼法》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的相关规定,马某在诉讼期间,未能向法庭提出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房管局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通知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以及其合法权益受到房管局侵害,故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②房管局所作文件、从其行文主题词“落实私房产权通知”到其行文实际内容,均属房管局根据信访局收转的马某兄要求落实私房申请,在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精神,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处理行为,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马某起诉。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01)昆行终字第31号。“马某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马荣惠不服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决定案》(王琼芬、李蕊),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商: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