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用房被违法强拆,征收人应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过程中合法经营用房(非住宅房屋)被违法强拆,征收人应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金额并予以赔偿。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经营用房案情简介:2014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2015年,区政府对许某无产权证但合法的经营用房违法强拆。2016年,许某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法院认为:①《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34条第1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②既然案涉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则其与已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在补偿问题上拥有同等法律地位。如许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证明其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所确定的经营用房(非住宅房屋)条件,则区政府应依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金额并予以赔偿。由于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房屋所有权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按房屋补偿金额适当比例计付。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或侵权行为发生后适当期间,亦应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经营,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区政府对许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某与某区政府行政诉讼纠纷案”,见《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审判长耿宝建,审判员周伦军、白雅丽),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6/26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