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房时,规划许可已完成,无权再提撤销之诉
——业主购房时,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存在,且在购房合同中标明,业主无权再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行政诉讼。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规划许可|房屋买卖|设计变更案情简介:2010年,张某等人陆续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张某等人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小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规划局,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①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②开发公司与规划局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间早于其与张某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间。张某等人选择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颁发,相关建设和交付要求在销售前已明确,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均已对外公示。张某等人是在对自己购买房屋的现有规划条件知情且认同情况下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故在后发生的民事行为未受到在先发生的行政行为影响,张某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张某等人起诉。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13)常行终字第57号“张某等与某规划局行政诉讼案”,见《业主可否对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江苏常州中院裁定张建明等75人诉常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张宏伟、孙正才、周雯),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402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