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原告利益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应予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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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纪要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得以该信息属限制阅读公文等为由不履行公开法定职责。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资产处置|会议纪要案情简介:2008年,运输公司改制后内退职工吴某要求市政府公开2006年就运输公司改制等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以该会议纪要属限制阅读的政府内部公文为由拒绝。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应属政府信息。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市政府在收到吴某申请之后,应进行审查,并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虽证明有关部门以处理信访事项形式告知吴某收到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后已就申请事项作出答复、故市政府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24条规定。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市政府辩称该文件属限制阅读的政府内部公文,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但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市政府未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市政府向吴某提供案涉会议纪要复印件。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8)杭行初字第60号“吴放群等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见《涉及原告利益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应予公开》(马国贤、马良骥),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