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滥用获取政府信息及诉讼权利,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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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明显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应依法予以限制,不应作实体审理,而应裁定驳回起诉。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强制拆迁|滥用诉权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6年,顾某就其厂区拆迁问题,在已有生效行政裁决认定相关事实情况下,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近50件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案中、顾某以当时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局系配合强拆为由,申请公开记载、保存的政府信息未果致诉。法院认为:①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应有之义。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轻率、相同或类似诉请,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本案中,顾某不顾生效行政裁定确认的事实,仅凭公安局民警出现在现场协助维持秩序,执意认为公安局配合强拆其厂房,进而向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顾某前后多次行为表明,其向公安局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和了解所申请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压力,以实现其背后个人利益。顾某这种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提出申请的做法、显已构成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②诉的利益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没有诉讼利益不应受到保护。本案中,针对其民事权益产生纠纷,顾某并未理性地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来主张权利,而是通过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以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顾某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本案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现实的利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而顾某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此种起诉已背离了对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在已有生效行政裁定情况下,顾某明知其申请和诉讼不会得到支持,仍凭自己意愿认为公安局配合并参与了其认为的“行政强拆”,仍要求公安局公开所谓的政府信息,在公安局答复未获取该信息后,又执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顾某的申请行为和诉讼行为,已使有限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亦在此种“申请—答复—复议—诉讼”的程序中被异化。因本案顾某所为已背离权利正当行使本旨,超越权利行使界限。故为维护法律严肃性,根据审判权应有之义和立法精神,对于顾某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限制,不应作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案例索引:浙江嘉兴中院(2016)浙04行终128号“顾亚萍与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见《立案受理典型案例》,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评析》(201601/4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