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房产,亦能判决交付和移转产权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地产,法院仍可判决负有交付房产和移转产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交付房产和转移产权。标签:房屋买卖|查封房|合作开发|产权归属|行政查封案情简介:2003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建成房屋,房产公司分得1.5万平方米。2005年,房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履行分配约定。开发公司以其中1万平方米商住公寓被市公安局查封而无法交付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依《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条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目的,即预先固定保全财产占有使用和权属状态,避免权利保护目的落空、故受该法条规范的主体,既包括实施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亦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②本案中,开发公司并不否认其负有向房产公司交付1万平方米商住公寓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故此问题关键是如何看待市公安局查封行为与本案能否判决开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房产、移转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市公安局对1万平方米商住公寓采取查封措施,旨在禁止开发公司通过转让等方式向案外第三人实施有碍资产安全行为,而开发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房产公司交付该房产并移转所有权与市公安局采取查封措施目的一致。据此、开发公司以该商住公寓被公安局查封为由,认为该查封当然包括禁止开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开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约定面积房屋。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见《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地产能否判决交付和移转产权——大连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事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辛正郁,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701/29: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