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无效,确定购房人经济损失赔偿额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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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无效,确定购房人经济损失赔偿额时,应考虑预付房款所占全部购房款比例及双方对合同无效责任大小。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合同无效|经济损失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情况下与银行签订预售合同,约定售价1100万余元。1996年,银行在支付700万余元后,因合同履行纠纷起诉。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银行所签购房合同,因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开发公司应向银行返还购房款,并对造成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银行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②银行明知开发公司尚不具备售房法定条件,仍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亦应对合同无效及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公司返还银行700万余元并赔偿银行经济损失4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6)民终字第81号“某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等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见《武汉民生詠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研口区支行、武汉浩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上诉案——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后经济损失的计算及分担》(刘稚苕,最高院民事审判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