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预售许可,所签预售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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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情况下,与购房人所签订售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合同无效|预售许可案情简介:1996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售房合同,约定实业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1997年,实业公司先后分批支付700万元购房款后,因开发公司未交房致诉。经查,开发公司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伪造预售许可证及一房二卖行为。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在未取得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情况下,与实业公司签订售房合同,违反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为无效。②开发公司隐瞒事先将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事实,又将该房屋预售给实业公司,重复买卖,收取购房款,并采取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不正当手段,欺骗实业公司履行无效合同,致使实业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70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了高额借款利息,造成经济损失,开发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实业公司未作认真考查,盲目签订合同,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判决合同无效,由开发公司返还实业公司购房款700万元并赔偿实业公司利息损失的90%。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2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兰州安泰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雅尔佳商贸实业有限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预售房屋合同的认定与处理》(王文芳,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胡仕浩,审判员王文芳,代理审判员吴晓芳),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3/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