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利益平衡:不腾房、不返还
——对无效农村买卖合同、利益分配上应衡平利益,防止无效裁判带来不良社会导向,引导当事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利益平衡|诚实信用案情简介::1998年,李某就所欠陈某14万余元,双方约定以李某农村房屋抵偿。陈某装修后入住。2002年,陈某起诉李某返还借款,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李某偿还借款,并将前述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担保的调解协议。2009年,陈某诉请确认所有权,被判决驳回。2011年,李某诉请返还房屋,亦被驳回。2013年,陈某以该房屋不适合居住为由,诉请李某准许其在诉争房屋外自行搭建直达三楼的楼梯、开设独立的进出门户、在陈某使用范围界砌围墙或铁栏杆。法院认为:①陈某与李某虽曾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合约,约定房屋归陈某所有,但2002年,陈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应偿还借款,并将诉争房屋作为上述还款抵押担保。双方该项约定、已明确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陈某仅享有诉争房屋抵押权。至于陈某基干本案历史原因长期对该房产居住、使用,其是否因此享有对该房产的相关权利并不在本案考量范围之内。②陈某占有使用该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确实不适合居住使用,且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亦不同意对该房进行搭建、添置、修缮,故陈某要求李某准许其在诉争房屋外自行搭建直达三楼的楼梯、开设独立的进出门户、在陈某使用范围界砌围墙或铁栏杆诉求,应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2305号“陈栋良与李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农村小产权房买卖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林晞吟、王丽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1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