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买卖无效,并不导致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必然导致双方事后达成的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10年,马某与张某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马某以70万元价格购买张某房屋,并约定如遇拆迁,双方各占全部补偿50%,包括回迁房及现金。2015年,该房屋遇拆迁,就拆迁利益分配,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张某向马某出具120万元欠条。后因张某反悔致诉。法院认为: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马某在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时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地村民,且至今仍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之间所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②双方当事人在涉案院落拆迁之后所签欠条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是双方关于拆迁利益划分协商结果。张某虽主张欠条存在胁迫情形,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张某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判决案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无效,张某给付马某拆迁利益120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马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拆迁利益分配方案无效——北京大兴法院判决马某诉张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张纪云),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122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