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留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用集体土地后留给村集体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因此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当然无效。标签:房屋买卖|集体土地|村留地|土地性质|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2年,房产公司在村留地上建房。1994年6月,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付款、入住并办理了房产证,因属集体土地,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2002年,李某诉请房产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认为:①诉争房屋所涉及的土地系村集体留地,按有关政策规定,集体留地在交纳一定费用即土地出让金后,可进行开发建设。虽然房产公司在建造房屋时未交纳相关费用,出售房屋时亦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行为具有一定违规性质,但由于在房产公司建设房屋时,国家对商品房开发转让尚未有具体规定,本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亦未有明确规定,故房产公司行为尚不具有明显违法性。只要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类似集体土地即可转为国有土地,此仅属补办手续问题。而且,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对双方之间房屋转让行为已予以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宜。②由于房产公司是按商品房销售该房屋的,且按当时市场行情,每平方米售价也明显包含土地使用费。李某要求房产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诉请,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实际处理过程中有一定难度。房产公司对土地出让金交付问题,也还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之中,故在时间上应适当放宽,但李某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房产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为李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所需一切费用,由房产公司承担。案例索引: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2002)婺民一初字第120号“李某与某房产公司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见《李建明诉金华市红旗商品住宅经营公司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施春荣),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