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中发现文物,一般不构成迟延交付的不可抗力
——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如文物、遗址保护等影响工期的开发风险,一般不作为迟延交付行为“不可抗力”的有效抗辩。标签:房屋买卖|不可抗力|迟延交房|文物遗址|开发风险案情简介:2007年,冯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实际交房日期比约定日期晚了200多天,冯某诉请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开发公司抗辩称开发工地上发现有明代城墙遗址致使工期受此“不可抗力”影响。法院认为:①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文物、遗址发现、保护和规避、勘察设计的补充和修改等,属开发风险,应在总体开发计划时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和调整补救,故一般不作为迟延交付行为“不可抗力”的有效抗辩。②本案中,从开发公司提交证据看,相关部门事先已在开发公司开发工地上发现有明代城墙遗址,相关部门亦就该城墙如何保护多次向开发公司发函,开发公司此时应能预料到该城墙发现及处理将对其所开发房屋交付期限带来影响,而开发公司在与冯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仍约定提前交付使用内容,故对其逾期交房给冯某带来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冯某损失赔偿款8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09)宿中民一终字第01578号“冯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冯美英诉金柏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3/9:60)。
